(2010)灞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雍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475号原告雍某。委托代理人答文,女,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籍住同上。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雍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