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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雍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475号原告雍某。委托代理人答文,女,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籍住同上。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雍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