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颜民初字第008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左其武与被告肖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其武,肖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089号原告:左其武。委托代理人:邵明,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其武与被告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其武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其武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其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左其武负担。审判员 王正涛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唐修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