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陈波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波,绰号“小光头”、“波波”。2005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7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波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莉莉、王茜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波伙同薛千平、赵亮华、胡定华、吴勇(以上四人均已被判刑)、”罗涛”(另案处理)经过事先商量,由吴勇利用色相通过网上聊天的方式,将网友骗至事先安排好的租房内准备发生性关系时,由罗涛充当老大及吴勇的男朋友,薛千平、赵亮华、胡定华、陈波充当打手实施抢劫,所得赃款吴勇分三成,其余人分七成。2007年11月26日晚,通过QQ聊天的方式,吴勇将在网络上认识的被害人严志华骗至嘉善县惠民镇横泾村冯家门14号租房内,在假装发生性关系时,被告人陈波伙同薛千平、罗涛、赵亮华携带砍刀冲进房内,由胡定华在门外望风。被告人薛千平、赵亮华等人持刀对严志华采用拍巴掌及言语威胁等方式,从严志华处劫得现金2000余元及身份证、工行卡各一张。后赵亮华等人又采用撕破严志华短裤、拍裸照的方法,要挟严志华于次日将15000元汇入帐号为:b22×××28的邮政储蓄卡内,但未果。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严志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冯飞林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同案犯薛千平、赵亮华、胡定华、吴勇的供述与辩解、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波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人民币2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波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振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明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