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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21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20-03-29

案件名称

苏润宏、陈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苏润宏;陈志军;湘潭唯盛置业有限公司;陈沛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21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苏润宏,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被执行人:陈志军(曾用名陈智军),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被执行人:湘潭唯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北路西侧09-010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沛君,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本院在执行苏润宏与陈志军、陈沛君、湘潭唯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321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应援审 判 员  唐荷兰审 判 员  谭琪弋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法官助理赵江代理书记员  阳娜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