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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司与温州××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司;温州××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935号原告:温州市××司。场××号。法定代表人:谷××。被告:温州××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地××西首。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司与被告温州××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司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司负担。审判长 黄    文    胜审判员 章豪助理审判员陈伟克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陈    凯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