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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02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20-06-24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李灶居民委员会与李安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李灶居民委员会;李安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902民初419号原告: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李灶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李灶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鹏,盐城市亭湖区盐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安坤,男,1967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城南高新区。原告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李灶居民委员会(下称“盐东镇李灶居委会”)与被告李安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清郁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盐东镇李灶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严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鹏,被告李安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盐东镇李灶居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2019年度土地租金合计232035.20元,并付违约金34805.25元(232035.20元×15%);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1日,原告将157.31亩集体土地流转租赁给被告,流转期限为16年,并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协议书》。其后,被告进行了种植经营。但是,自2018年起,被告就拖欠租金,截止2019年3月25日,被告结欠2018年租金75983.68元和2019年度的租金156051.52元,合计232035.20元。虽经原告屡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交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李安坤辩称:1、原、被告之间签有两份租赁合同,对于合同中关于租金计算方式年增长8%有异议。2、双方账目往来没有异议,合同中的字是被告所签。3、原、被告应当按照第一份合同履行,被告是招商引资过来的。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6日,原告盐东镇李灶居委会(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李安坤(承租方,乙方)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一、租赁土地的面积及范围:甲方将本村境内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流转出的承包地租赁给乙方;乙方租赁甲方的土地面积共计156.62亩(25号地块),……;二、租赁土地的期限:期限为17年,从本协议自2012年2月6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三、土地租金及交付方式:17米外的土地租金2012年800元/亩,土地租金每三年变更一次,每次以国家前三年粳稻国家收购保护价的平均价增幅为标准,确定后三年的租金增幅,具体由粮食部门确定。……。五、违约责任:1、……;2、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交纳租金30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并向甲方支付年租金10%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并向甲方支付年租金15%的违约金。双方还对其他的内容进行了约定。案外人亭湖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及盐东镇人民政府在合同见证人处盖章。2014年11月12日,原告盐东镇李灶居委会(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李安坤(承租方,乙方)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一、租赁土地的面积及范围:甲方将本村境内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流转出的承包地租赁给乙方;乙方租赁甲方的土地面积共计157.31亩,……;二、租赁土地的期限:期限为17年,从本协议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三、土地租金及交付方式:2012年、2013年土地租金按800元/亩.年,以后按“两年一递增”的标准执行,每次递增幅度为8%,从2014年开始递增。区政府前4年(2012-2015)按500元/亩每年标准予以补助,2016年、2017年按300元/亩每年标准予以补助;土地租金除2012年-2017年期间当年区财政补贴抵算乙方当年应付租金给甲方外,应由乙方承担的部分,从2014年开始乙方必须在每年3月25日前以现金方式向甲方交清当年度土地租赁,……。五、违约责任:1、……;2、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交纳租金30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并向甲方支付年租金10%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并向甲方支付年租金15%的违约金。双方还对其他的内容进行了约定。此后,被告亦向原告支付了2018年之前的全部租金及2018年部分租金7万元,2018年剩余租金及2019年全部租金未能支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土地租金。本案在审理中,被告认为双方应当按照2012年2月份签订的合同履行。原告对此则认为2014年11月份签订的合同已经对2012年的合同进行了变更,应按后签订的合同履行。被告还认为租金不应按照年利率8%计算,第一份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关于年增长8%的约定。本院认为:1、关于租赁合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承租涉案土地,有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为证,故原、被告之间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负有按约足额支付租金义务,其未予完全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租金数额问题。因本案中,原、被告对于租金的计算标准以及增幅进行了明确约定,且双方的约定并不超出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请数额,本院予以准许。3、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本案中,涉案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按承诺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因双方对于租金支付的期限及违约金已明确约定,且违约金的标准亦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关于被告认为两份合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原、被告虽在2012年签订了相应的租赁合同,但在2014年双方又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且两份该合同主要内容并未发生实质性变更,因此,2014年的合同系对2012年合同的变更和承继,双方应当按照2014年合同的约定履行,故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5、关于被告认为未约定“年递增”租金问题。正如上述,双方后签订的合同系对之前合同的变更、承继,且后签订的合同中对于“年递增”有明确约定,而被告亦在合同的相对人处签名,且并无合同约定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故双方应按后签订的合同履行,因此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安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李灶居民委员会支付2018、2019年度土地租金计232035.20元,并支付违约金34805.25元,以上合计266840.4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1元,由被告李安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周清郁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高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