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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刑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刘鲜明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鲜明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943号罪犯刘鲜明,于湖南省双峰县,现在宁波市看守所服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了(2009)甬海刑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鲜明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看守所2010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鲜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鲜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鲜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鲜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国儿审 判 员 董俊慧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