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鳌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作前、陈培记等与陈治笋、苏苗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作前,陈培记,苏苗春,郑开形,陈治笋,苏苗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鳌商初字第102号原告:程作前,男,1956年2月3日出生,住平阳县西湾乡跳头村。原告:陈培记,男,1966年8月6日出生,住平阳县西湾乡后山村。原告:苏苗春,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住平阳县西湾乡后山村。原告:郑开形,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住平阳县西湾乡跳头村。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方良、杨大春,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治笋,男,1961年12月出生,住平阳县西湾乡跳头村。被告:苏苗丹,湾乡北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作前、陈培记、苏苗春、郑开形诉被告陈治笋、苏苗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2月22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作前、陈培记、苏苗春、郑开形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黄陈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