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三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273号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汉城北路249号。法定代表人:石增,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文广。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索灵云,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788元,由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申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