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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桑绍松与陈佰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绍松,陈佰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805号原告桑绍松,东关街道新建庄村桥北岸110号。被告陈佰良,百官街道恒利小区东一区11幢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桑绍松与被告陈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桑绍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佰良的银行存款132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艳青二o一o年三月二日书记员杜亚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