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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乍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甲、顾××等与上××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顾××,张乙,上××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乍商初字第49号原告:张甲。原告:顾××。原告:张乙。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周××。被告:上××司。法定代表人: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顾××、张乙与被告上××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上××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法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财产保全费360元,合计677元,由原告张甲、顾××、张乙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徐 粹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成丽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