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34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陆春燕与徐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348号原告:陆某某,女,1966年5月24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徐某某,男,197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朱猛波审 判 员 徐文源人民审判员 徐渭涨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铃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