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行受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黄笑菡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笑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浙绍行受终字第3号上诉人黄笑菡。上诉人黄笑菡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笑菡以绍兴市人事局在2009年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紧缺岗位公务员工作中对其作出取消录用资格的行政行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1、撤销绍兴市人事局作出的取消原告2009年绍兴县外事办英语翻译紧缺岗位公务员录用资格的行政行为;2、赔偿由此行政行为导致的原告在经济和精神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万元整;3、判令绍兴市人事局终止行政不作为行为,停止对原告知情权、录用权的不法侵害。上诉人将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合并一案起诉,部分诉讼请求不够明确、具体,且案涉人事制度规定事宜,不属司法审查范围,上诉人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