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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民一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梁秀珍与朱业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珍,朱业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892号原告:梁秀珍(身份证号:370226195909132429),女,1959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朱业强,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秀珍与被告朱业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秀珍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秀珍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