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民一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梁秀珍与朱业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珍,朱业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892号原告:梁秀珍(身份证号:370226195909132429),女,1959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朱业强,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秀珍与被告朱业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秀珍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秀珍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