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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金友与寇开文、姚荣海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友,寇开文,姚荣海,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416号原告:王金友。委托代理人:毛荣中、XX仪。被告:寇开文。被告:姚荣海。被告: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三江东街185-2号,组织机构代码:146366646。法定代表人:何仲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友与被告寇开文、姚荣海、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寇开文、姚荣海、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友撤回对被告寇开文、姚荣海、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1元,减半交纳445.50元,由原告王金友��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茹亮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