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304执恢98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20-04-22
案件名称
张耿宗、张志刚、黎亦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耿宗;张志刚;黎亦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恢980号 申请执行人张耿宗,男,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方梅娜,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曹子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张志刚,男,汉族,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黎亦明,男汉族,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张耿宗与被执行人张志刚、黎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耿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之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先后两次以(2013)深福法执字第2945-1号、(2018)粤0304执恢593号执行裁定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再次请求恢复该案执行,同年3月17日,本院予以立案恢复执行。 在上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期间,该案执行账户内打入执行款项214627.3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073.31元,申请执行人此次受偿执行款项金额为211554.03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全部债权得以实现。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一、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志刚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新洲花园6栋805号房产50%产权份额的查封。 执行员 陈文瑞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