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胶合板厂与浙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胶合板厂,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19号原告:嘉善××胶合板厂,住所地:嘉善县××。法定代表人:钟××。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周王庙××北。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吴××、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胶合板厂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胶合板厂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胶合板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胶合板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13元,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毕福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