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孔某某、褚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孔某某,褚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2104号原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孔某某。被告:褚某。被告储雪松的委托代理人:葛某某。原告顾某某诉被告孔某某、褚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褚某某委托代理人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期间,被告孔某某在安吉上墅乡××村开办饭店,因开办饭店需搭建小屋及浇铸地面,经被告褚某某介绍,由原告��责承揽该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孔某某出具欠条两份,约定于2007年10月27日及12月30日分别付款10000元和15500元,被告褚某签字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被告褚某也未承担担保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孔某某立即支付欠款25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534.3元(自2007年12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至2009年10月30日,此后仍按此计付);2.被告褚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孔某某未作答辩。被告褚某辩称,二笔欠款都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被告褚某虽然在上面签名担保,但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没有约定担保期间的,应按法定期限六个月计算,故本案褚某的担��责任已经逾期,被告褚某依法无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证据一、欠条两份,证明欠款人欠款的金额及担保人担保的事实。证据二、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本案已于2009年10月23日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没有超过的事实被告褚某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借条中内容证明担保责任期限已经超过了六个月的担保时效,担保人不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的证明目的不能达到;对证据二质证无异议。被告孔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被告孔某某、褚某未向本院举证。本院审查、认证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本院对其效力均予认定。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孔某某因开饭店需建造房屋,经被告褚某介绍,由原告顾某某承揽该工程。双方结算后,被告孔某某于2007年10月24日出具借条两份给原告,并承诺于2007年10月27日前付款10000元,于同年12月30日前付款15500元。该两项欠款均由被告褚某于2007年10月24日签字担保。直至起诉之日,被告孔某某仍未偿还债款,被告褚某某也未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顾某某以自身技术、劳动力为被告孔某某搭建房屋,双方已建立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承揽人,已经交付工作成���,被告作为定作人,应当按期支付报酬。现其尚有报酬未付,依法应及时支付给原告。上述债务由被告褚某签字担保,因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依法应由保证人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本案中,连带责任保证人褚某与债权人顾某某未约定保证期间,故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所举两张借条中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分别为2007年10月27日、2007年12月30日,至第一次起诉之日2009年10月23日,第二次起诉之日2009年12月10日,均已超过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曾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故保证人依法可免除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孔某某给付原告顾某某工程款25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07年12月3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褚某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1130元,由被告孔某某负担。因该费原告已预交,限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余文尧审判员 黄晓海审判员 王孝林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