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某与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119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被告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宁波慈溪市,原告无证据表明合同履行地在舟山市定海区,请求裁定将本案移交被告所在地的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邱坚刚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该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也没反映原被告之间、邱坚刚与被告之间就债权债务的履行地点作出过约定。因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合同履行地在舟山市定海区,且被告所在地在宁波慈溪市,本案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被告的异议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慈溪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 静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