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与苏明祝、龙正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苏明祝,龙正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27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南路281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杨小波,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崇龙,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小俊,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明祝,椒江区海门街道沙田村,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005161212。被告:龙正芬,椒江区海门街道沙田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与被告苏明祝、龙正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清逾期欠款,纠纷已经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