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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双雁客运有限公司与周嘹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营业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双雁客运有限公司,周嘹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271号原告:杭州双雁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莺莺。委托代理人:颜康。被告:周嘹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唐永新。委托代理人:董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双雁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嘹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营业部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杭州双雁客运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双雁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双雁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