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漯立民申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张晓岩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漯立民申字第1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张晓岩,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漯河市第二实验小学教师,住漯河市源汇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汇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法定代表人:李保军,经理。申请再审人张晓岩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汇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9)源民再初字第1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张晓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应当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