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18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永恩与姚仁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恩,姚仁侃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186号原告金永恩,港镇城关冷水潭村潭兴中路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明龙,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仁侃(又名姚仁挺),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冷水潭村潭兴中路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永恩与被告姚仁侃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永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永恩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审 判 员 吴国平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