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玉商初字第318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永恩与姚仁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恩,姚仁侃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186号原告金永恩,港镇城关冷水潭村潭兴中路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明龙,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仁侃(又名姚仁挺),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冷水潭村潭兴中路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永恩与被告姚仁侃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永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永恩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审 判 员  吴国平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