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二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诚炼诉被告陕西方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诚炼,陕西方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未民二初字第398号 原告黄诚炼,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永宏,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方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崇业路23号丰泰大厦二楼D座。 法定代表人庄东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诚炼诉被告陕西方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诚炼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诚炼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311元,下余311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