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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箬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志元与江冬友、蒋根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志元,江冬友,蒋根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箬商初字第64号原告:江志元,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岭市箬横镇高楼村后江片83号。委托代理人:金华君,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岭市箬横镇下金村后新屋61号。委托代理人:张彩娥,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江冬友,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岭市箬横镇高楼村后江片36号。被告:蒋根花,农民,住温岭市箬横镇高楼村后江片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志元与被告江冬友、蒋根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志元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志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江志元负担。审判员  张杰琛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