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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金松与尹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松,尹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272号原告吴金松,农民,住遂昌县三仁乡小忠村小忠43号。被告尹永明,农民,昌县王村口镇官岩村高兰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松诉被告尹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松于2010年3月19日以借条中载明的全部借款的期限届满后再行起诉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松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金松负担。审判员  郑世罗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燕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