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424执恢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罗玉云、张翠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罗玉云;张翠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24执恢3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玉云,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化县。 被执行人:张翠兰,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化县。 申请执行人罗玉云与被执行人张翠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24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翠兰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现执行到位3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张翠兰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张翠兰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3、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翠兰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执行人张翠兰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通过发协助查询函至宁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张翠兰名下有位于宁化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字第××号】。 5、本院依据(2018)闽0424执21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8月13日查封了执行人张翠兰名下位于宁化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本院在另案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6、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3日自行缴纳5000元,经分配申请执行人罗玉云已获得执行款3000元。 7、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飞凤 审判员 曾念涛 审判员 杨文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