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温素真与蒋义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素真,蒋义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16号原告:温素真,身份证号码330327196509117747,住苍南县灵溪镇城中北路西59号。被告:蒋义将,身份证号码330327194611101996,住苍南县望里镇望里街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素真与被告蒋义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素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素真负担。审判员  陈步群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崇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