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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荣宇与章雪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宇,章雪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504号原告:周荣宇,身份证号码331003198102123136,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东江村117号。被告:章雪凤,身份证号码332622196703123127,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下店头村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宇与被告章雪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荣宇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和解,由被告分期付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荣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3元,依法减半收取1251.5元,由原告周荣宇负担。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肖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