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齐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叶丽仙与罗红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丽仙,罗红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商初字第19号原告:叶丽仙。被告:罗红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丽仙与被告罗红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丽仙撤回对罗红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叶丽仙负担。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