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霞与童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霞,童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98号原告:汪霞,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德坝20-2幢东单元202室。委托代理人:范东升,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花山路5号。被告:童洪波,开化县人,系开化县杨林镇政府干部,住浙江省开化县杨林镇人民政府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霞与被告童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霞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霞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霞撤回对被告童洪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汪霞负担。助理审判员 华璐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