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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二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秀英与刘玉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英,刘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陈秀英,女。被执行人刘玉芬,女。陈秀英与刘玉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2月1日,陈秀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了所有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新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