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顾伯君、金国利为与被上诉人翁伟承揽合同纠纷一、翁伟与顾伯君、金国利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伯君,金国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伯君,1969年6月27日出生,住诸暨市草塔镇下市头村*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国利,1971年3月8日出生,系上诉人顾伯君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伟,男,汉族,1971年8月6日出生,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安平翁家埂村***号。上诉人顾伯君、金国利为与被上诉人翁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顾伯君、金国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顾伯君、金国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诉人顾伯君、金国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陈 键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