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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翠梅与常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翠梅,常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786号原告杨翠梅。被告常恒。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翠梅诉被告常恒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判对财产分割不清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判对财产分割不清为由申请撤诉,属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翠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其50元,另50元由其自行承担。审判员  贺延昌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