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翠梅与常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翠梅,常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786号原告杨翠梅。被告常恒。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翠梅诉被告常恒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判对财产分割不清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判对财产分割不清为由申请撤诉,属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翠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其50元,另50元由其自行承担。审判员 贺延昌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