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郑良珠、池瑰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郑良珠,池瑰花,池伟伟,蔡福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457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46-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横街路251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芳,该行头陀支行信贷员。被告:郑良珠,身份证号码332622196112011326,住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汇头村5号。被告:池瑰花,身份证号码331003198504011321,住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汇头村5号。被告:池伟伟,身份证号码:331003198803171325,住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汇头村5���。被告:蔡福英,身份证号码:332622192711031320,住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汇头村5号。被告:黄官华,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2195811231315,住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汇头村20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郑良珠、池瑰花、池伟伟、蔡福英、黄官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台州农村合作银行以被告郑良珠、池瑰花、池伟伟、蔡福英、黄官华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7元,依法减半收取408.5元,由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一〇年三月一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