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帝赛堡图文设计工作室与义乌市永虎彩印厂、王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帝赛堡图文设计工作室,义乌市永虎彩印厂,王虎,朱素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62号原告义乌市帝赛堡图文设计工作室。负责人陈剑。委托代理人徐培泉。被告义乌市永虎彩印厂。负责人王虎。被告王虎。被告朱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帝赛堡图文设计工作室诉被告义乌市永虎彩印厂、王虎、朱素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帝赛堡图文设计工作室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虎、朱素英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帝赛堡图文设计工作室撤回对被告王虎、朱素英的起诉。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建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