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白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伟军与柯爱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军,柯爱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白商初字第4号原告陈伟军,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西夏村一区40号。委托代理人:周焕满,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爱芬,农民,居县田市镇塘员村溪洋新村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军与被告柯爱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伟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伟军负担。审 判 员 郑慧玲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微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