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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上溪民初字第30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陈某。原告黄某为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娟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于1989年在陕西打工时认识被告,后双方互有好感并确立恋爱关系,直至同居生活。1993年5月25日生下儿子黄燮平,并在××××年××月××日在义乌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平淡,且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在2000年之后,被告经常出去赌博,甚至整夜不回家。从2008年7月至今,被告已经有一年半之久没有回过家了,原告也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认为双方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为此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黄燮平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负担抚养教育费用。被告陈某辩称,我与原告在陕西认识是真实的,原告说我一年半没有回家是不事实的,我过年还在家里过的,我收到法院材料后一气之下才到我妹妹家过年的,原告是有外遇的,小孩是我抚养的。我没有赌博,我打麻将是去的,但打麻将不是赌博,生育儿子的时间和登记结婚的时间是对的。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结婚证两本。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向本院提供短信息一条、及书信两页作为证据,证明原告一直与其是有联系的,且原告有外遇的事实。原告质证,短信是真实的,书信不知道是谁写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在陕西打工时认识,后双方互有好感并确立恋爱关系。1993年5月25日生下儿子黄燮平,××××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因为日常琐事,近年来双方感情日趋淡薄。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供的结婚证等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至今已逾十年,可见双方婚后感情亦尚可。近年来虽因为琐事导致感情淡薄,但只要双方都能够多加珍惜、互相包容,还是可以和好的。原告主张感情完全破裂,依据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请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