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行受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陈则东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则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浙温行受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则东。上诉人陈则东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0)温瑞行受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对本案提起的行政诉讼完全符合行诉法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认为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没有明确、具体的予以说明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向原审瑞安市人民法院行政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2月1日作出的瑞劳社工认字(2010)34号工伤认定书中的部分具体行政行为,即“陈则东系瑞安市塘下镇人民政府联合执法指挥中心职工”的认定;判决被告对原告所属的用人单位全称重新作出认定。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其认为该工伤认定书内容不妥而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忠秋审 判 员 李莉红代理审判员 郑 晔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万祥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