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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宁深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尤某某与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高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深商初字第63号原告:尤某某。被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原告尤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7月份起,原告给被告加工模具。1997年10月11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共欠原告模具费31000元。本院认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本案原告起诉时被告的主体是“高某某”,而原告提供的欠条上落款为“欠款单位按键实业公司,高某某”,经法院审理查明,高某某系宁海县按键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原告起诉高某某,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尤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柴  学  勇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瑞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