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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勤孝与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勤孝,刘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223号原告:余勤孝,身份证号:(330824196111201218),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音坑乡杨家村35号。被告:刘建新,身份证号:(330824195911121270),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音坑乡杨家村。原告余勤孝为与被告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余勤孝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建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勤孝提出对被告刘建新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勤孝撤回对被告刘建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余勤孝负担。审判员  朱伯全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