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徐贤胜与瑞安市塘下镇中北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贤胜,瑞安市塘下镇中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16号原告徐贤胜。委托代理人徐贤娒。被告瑞安市塘下镇中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道清。委托代理人陈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贤胜与被告瑞安市塘下镇中北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再收集有关证据为由,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徐贤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贤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5元,由原告徐贤胜负担(原告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2165元)。审 判 长 涂圣通代理审判员 林孝峰代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仙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