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无民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蒋玉兰、陈诚、陈皓与无为县无城镇官镇行政村桥头村民小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兰,陈诚,陈皓,无为县无城镇官镇行政村桥头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2215号原告:蒋玉兰,女,汉族,住无为县。原告:陈诚,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皓,男,汉族,住址同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毕从寿,男,住无为县。被告:无为县无城镇官镇行政村桥头村民小组。负责人:陈恩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汪国新,无为县濡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玉兰、陈诚、陈皓诉被告无为县无城镇官镇行政村桥头村民小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玉兰、陈诚、陈皓于二○一○年三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有利于社会和谐,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玉兰、陈诚、陈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75元,由原告蒋玉兰、陈诚、陈皓负担审判长 邢依群审判员 郁永富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