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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522号原告:程某。被告:李某。原告程某为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现就读于回浦中学初三年级。婚后双方于2007年在临海市永丰镇××了××层半房屋(套房式),因此双方共负债5.7万元,其中原告负债4万元,被告负债1.7万元,以上债务由夫妻双方各自承担。因双方婚姻系父母做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酗酒,无法照顾家庭的日常生活,而且脾气暴躁,导致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故起诉:1、请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何某由原告抚养费至独立生活止,抚养费由原告负担。3、3间三层半房屋(共3套房屋)要求分得其中的1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答辩称:原、被告于1993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现就读于回浦中学初三年级,这些都是事实。原、被告的母亲系表姐妹,原、被告从小学到初中都是同学,又是同村人,之后经过媒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双方经过充分了解后再自愿登记结婚的,不存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的事实。2007年之前被告父母有木结构老屋3间二层楼,2007年时经被告父母同意,原、被告与被告父母一起修建成三层半框架结构楼房3间(套房式)。为建房,被告知道原告经手借来2万元,目前未归还,至于原告陈述自己负债4万元被告不清楚,被告经手的债务还有1.7万元是实。婚后,双方发生口角是有的,但被告没有脾气暴躁,从来没有打过原告。现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经常喝酒,但被告从2008年8月开始就很少喝酒了,已经戒掉经常喝酒的习惯。双方从2009年11月18日才开始分居生活,以前夫妻感情一直是好的,同时儿子现在读初中三年级,正处于中考的关键时刻。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针对被告的辩称,原告认为:原、被告母亲系表姐妹是实,原、被告从小学到初中都是同学,之后经过媒人介绍确定关系也是事实,但原告是迫于父母压力才同意结婚的。被告从2008年8月份开始到现在仍在喝酒,双方从2009年11月18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母亲系表姐妹,两家又是同村人,原、被告从小学到初中都是同学,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3年12月10日自愿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何某,现就读于临海回浦中学初中三年级。近来主要因被告的喝酒问题原告不能谅解,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11月18日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的一致陈述,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复印自临海市档案馆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被告及婚生儿子的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子,应有一定的夫妻感情。本次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陶开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