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乌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章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桐乌民初字第25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章乙、陈乙。被告:陈某甲。原告章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叶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章乙、被���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婚后被告不务正业,整日赌博,为此原被告经常吵架。不仅家里的东西被赌掉,现在赌债累累。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实已破裂。现诉请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二、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每月3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甲答辩称:以前被告是稍微打打牌的,也算不上赌博,但是现在不打了。被告在外是有些债务,但是不多的。被告认为夫妻感情还是好的,所以不同意离婚。原告就其主张举证如下:证据一: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证据二: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0年1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被告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被告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核实后认证如下:被告对证据一、二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证据一、二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已认定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8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应就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原告称被告经���赌博且赌债累累,被告予以否认。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尚不足以认定。所以,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因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作处理。原、被告自相识到登记结婚有三年多的时间,双方应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结婚至今已十多年,婚后生育一子,也应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双方均应当珍惜。只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谅解,其夫妻关系和好有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的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审判员 金 叶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磊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