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迅达模型有限公司与陈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迅达模型有限公司,陈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430号原告:杭州迅达模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泽生。委托代理人:南秋萍。委托代理人:宋如康。被告:陈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迅达模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迅达模型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迅达模型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杭州迅达模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迅达模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萧京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