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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冲达与徐国安、潘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冲达,徐国安,潘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206号原告:陈冲达,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徐国安,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周榴君,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群英,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冲达诉被告徐国安、潘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冲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许 琴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