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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甲与朱甲、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朱甲,周乙,朱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287号原告:周甲。被告:朱甲。被告:周乙。第三人:朱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为与被告朱甲、周乙、第三人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甲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周甲负担。审判长  瞿广宇审判员  戴成光审判员  戴康强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胜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