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甲与朱甲、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朱甲,周乙,朱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287号原告:周甲。被告:朱甲。被告:周乙。第三人:朱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为与被告朱甲、周乙、第三人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甲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周甲负担。审判长 瞿广宇审判员 戴成光审判员 戴康强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胜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