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八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6-03-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八保字第0037号原告孙某被告刘某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为了防止因查询错误给刘某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现依法查封担保人刘福贵名下座落于昌图县老四平镇新乡农场二组的房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福贵名下座落于昌图县某镇农场二组的房产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担保人刘某不得擅自变卖、转让,若变卖,须经本院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凤才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婧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