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齐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新国绣科技有限公司与罗红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国绣科技有限公司,罗红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商初字第20号原告:浙江新国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白洋村,组织机构代码:78047169-7。法定代表人:李伟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成康。被告:罗红保。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国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红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新国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罗红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新国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陈燕 来自